法律顾问工作要贯穿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
——访集团总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熊平
时间:2008-01-10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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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十分重要,然而作为一个劳动密集型企业,集团干部职工对此缺乏认识者大有人在。为此,《云南建工通讯》记者对集团总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熊平进行了专访。
一、企业法律顾问有别于社会律师
记者:在一般人看来,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和工作人员,职责就是在企业遇到诉讼纠纷时发挥起诉、应诉等作用。请问熊主任怎么看?
熊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管理中,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应该贯穿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全过程,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有很多人认为企业法律顾问仅仅是在帮助企业处理诉讼纠纷,充当“救火队员”的角色。其实,该观点只说到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一部分,
持这种观点的人实际上是把“外部法律人”(社会律师)与“内部法律人”(企业法律顾问)混为一谈了,或者说对内部法律工作者角色认识上存在局限。虽然都是法律工作者,但二者工作职责上是有很大差别的。
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可归纳成一句话:“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
所谓事前防范,即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参加企业管理和承办具体法律事务等工作,实现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消除纠纷隐患,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法律风险。所谓事中控制,是针对企业经营活动,企业法律部门进行适时的法律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重在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所谓事后补救,
即在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产生法律纠纷时,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通过诉讼或非诉讼的方式,妥善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努力避免或减少损失,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这三个阶段的工作是一脉相承、互相关联的,只有事前、事中的法律工作做到位了,企业的经营才能得以依法进行,风险的隐患才能得以清除,事后补救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即使偶有发生,对企业也不至于造成大的影响。显而易见,企业法律工作的重点在于前两个阶段。
做好事前防范工作,是企业法律顾问最重要的工作任务,也是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最本质的区别,也是国家之所以要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行执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主要目的。这就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在参加企业管理或者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时,不能只是简单地说“不”,更重要的是要能够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可行的法律意见,建议决策者选择法律许可的其他途径,使企业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空间内获得最大效益,而把法律风险和法律纠纷降到最低。
由此可见,一个真正称职的企业法律顾问,不仅要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应用各类法律法规,长于处理各种具体的法律事务,还必须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各种专业知识,熟知现代企业的经营运作和管理运行规程,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实践经验,具有相应的经济理论素养和政策研究水平。
社会律师为企业提供的服务主要还限于一些事后补救性的法律事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的进一步加快,企业的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同业竞争不断加剧,企业的法律事务(尤其是一些事前防范性的法律事务和非诉讼事务)不断增多,一些新的法律问题大量涌现。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深度和广度都有了较大的扩展。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实际上已经成为企业内部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融入了企业管理的全过程之中。这就对社会律师现有的知识结构、综合业务素质和服务方式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显然,一个律师如果只懂法律,而不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没有相应的经济理论素养和政策研究水平,而又身兼多家、甚至十几家企业的法律顾问,疲于应付,已经很难适应新的市场条件下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了。
当然,由于社会律师一般具有较强的办案能力、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较好的人际优势,在办理诉讼业务中具有优势。而企业法律顾问由于直接参与企业管理和经营决策,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具有专门的业务知识和一定的管理经验,在非诉讼业务(尤其是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参加重大合同谈判和起草工作,参与企业兼并、破产、重组改制,护商业秘密,在上市公司中担任董事会秘书等)方面具有优势。因此,做好企业法律事务工作,需要社会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相互协作、优势互补。企业法律顾问可以根据某一具体诉讼业务的实际需要,在充分考虑降低成本和风险的前提下,与那些社会关系好、业务有专长的社会律师进行灵活多样的合作,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做好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二、集团总公司为什么要单独设立法律事务部
记者:总公司2004年设立法律顾问室,与企业发展部合署办公。2007年9月,总公司决定单独设立法律事务部。请问这是出于怎样的目的?
熊平:我理解是两方面因素:
第一,在国有企业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国家的要求。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处理企业法律事务和有关法律问题的一项重要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这一制度最早萌生于1882年美国美孚石油公司,到现在已历经了100多年的漫长历程,但其真正走向成熟,还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事情。如今,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中已经成为与产品开发、市场营销、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等相并列的重要管理部门之一,具有独立的地位,承担着重要的管理职能,直接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尤其是在一些知名的跨国公司中更是集中了一大批既精通法律、长于处理各种具体法律事务,又比较熟悉企业管理的各种专门知识,具备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具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及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能力的专家和复合型人才,成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都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最大效益、最小风险和最少纠纷”为目标,职责明确,分工细致,管理严密,在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经济活动以及日常管理工作中扮演着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角色,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初创于1955年,“文革”期间连公检法机构都被砸烂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更无从谈起,八十年代以后才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党的十四大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7年3月,由国家人事部、经贸委、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企业中从事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的资格实行严格的准入控制,推行规范的执业资格制度; 1997年5月,国家经贸委又以“主任令”(第2号)的形式颁发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业应当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又于2004年5月11日以“主任令”(第6号)的形式颁发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管理办法》的施行,为积极引导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企业经营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现在,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已正式成为国家的一项专业执业资格。
第二,是内部管理的需要,也是集团领导层法治意识强的体现。
集团总公司主要领导一再强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调整。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组织,与自然人一样,都是生活在法律社会之中。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市场竞争在给企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增多的风险。企业的经营行为,在本质上表现为谋利行为,在形式上则通过法律行为而实现,凡是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就有风险;凡是有风险,就蕴涵着相应的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和各项业务活动中,存在于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可以分为外部环境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所谓外部环境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包括立法不完备,执法不公正,合同相对人失信、违约、欺诈等。由于引发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控制的,因而企业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的发生。所谓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内部管理、经营行为、经营决策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表现为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经营决策不考虑法律因素,甚至违法经营等。目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问题存在的根源在于企业的风险管理与法律环境变化之间存在着差距,由于引发因素是企业自身能够掌握控制的,所以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防范的重点。
如果企业对于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甚至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企业发展壮大、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对推动依法治企,构建和谐社会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建工集团所属各企业,从事的大多是与建筑业相关产业。集团新老两届班子,经过认真调研,提出了做强两大主业,打造五个经营板块,努力实现“以生产经营带动资本经营、资本经营促进生产经营”的发展战略目标,大力推进“五集中一加强”工作。集团总公司纳杰董事长在刚刚闭幕的集团三届二次职代会上再次强调,抓好经营工作,要加强风险管理,增强防范意识,规范决策程序,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实现风险管理制度化。因此,可以说加强集团法律事务工作、成立集团总公司法律事务部,正是加强企业管理、强化风险防范工作的具体表现,也是集团总公司新老两届领导法律意识比较强的体现。
三、集团法律顾问工作现状堪忧
记者:请介绍一下集团目前法律顾问工作、法律顾问队伍的现状好吗?
熊平:集团法律顾问工作现状堪忧:
第一,机构不健全,职能不强,队伍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
(1)机构尚待健全,职能有待强化。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综合法律服务机构,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尚未形成经常性长效工作机制。法律事务工作大多由经理办公室等部门代管,与其他事务性工作混同,法律事务工作成果不明显。少数设立了法律服务机构的单位,由于专业人员少、力量单薄,总体上职能不强,依法维护企业权益、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加上少数经营者法律意识淡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法律服务人员难以从根本上介入经营决策、项目论证、工程招投标等重要经营活动,造成各项经济活动缺少法律审查环节,埋下许多经济隐患和经营风险。
(2)专职法律工作人员较少,专业素养有待提高。许多企业缺少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多为兼职,业务能力相对较弱。在当前民事、经济纠纷日益增多的形势下,专职法律工作人员不足,服务质量不高,已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一些企业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诉讼纠纷,往往是小事拖成大事,好事变成坏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均嫌不够,没有发挥从法律上进行“源头把关”的作用。
第二,缺乏法律和契约意识,合同纠纷增加。主要表现在:
(1)合同法律意识不强,合同行为风险加大。这是当前国企经营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识,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存在实体上及程序上的诸多问题,规范化程度不高,在合同标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少法律漏洞。
(2)合同审查论证失严,违约责任条款欠缺。有的企业签订合同,对事先审查、论证、调研工作重视不够,风险意识不强。有的经营人员违规操作,甚至仅凭人情关系就草率签约,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设定失误,特别是造成违约责任条款残缺不全。这样一旦对方违约或者钻合同条款的漏洞,就会使己方陷入被动,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3)合同担保设定违规,违约责任追究困难。企业在市场经济往来中,必然要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合同担保关系,有时为担保人,有时为被担保人。企业在签订重要合同时设定担保,可减少风险,保障履约。但如果设定担保时不规范,如担保人无担保能力、担保财产有权利瑕疵等,就会导致担保虚设,一旦发生违约,担保责任无法落实,责任追究困难重重。另外,有的企业在为其它企业提供担保时不够审慎,风险意识不强,有时会陷入被动,代人承担履约责任,却无法向被担保人追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无计可施。这样的例子在国企并不鲜见。
第三,拖欠款回收难度大,司法判决执行难。主要表现在:
(1)法律救济途径单一,欠款回收难度较大。有的企业由于市场法律意识不够强,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护合法权利的机制有待完善,防范、化解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遇有对方违约的合同纠纷,救济途径比较少,一般习惯于“和为贵”,以协商为主,有时难以奏效,使合同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企业的经济损失难以弥补,违约方的责任难以落实,对企业经营极为不利。
(2)依法维权力度不大,司法判决执行困难。企业只有重视并行使合同权利,才能有效保障合同目的的实现。但有的企业经营人员权利意识不强,依法维护企业权益的积极性不高,造成一些外欠款项难以收回,形成呆账、坏账,积累了较大数额的不良资产。有的因为不懂法,不知道及时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
实践中,相当多建筑施工企业从员人员的法律意识及观念非常淡薄,上至公司领导、中层骨干,下至一线工人,长期以来只对施工技术、工程生产、财务管理相当重视,对法律法规所知甚少,根本认识不到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注重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律法规培训,不向外引进法律人才,很多重大的决策、重大的经济活动也没有向相关法律人士咨询或请其介入。有些施工企业甚至连外部法律顾问也不聘请,只在打官司时才想到要请律师来受理。
由此可见,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已成为国有企业运营和发展所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成为风险管理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四、加强法律顾问工作 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记者:请谈谈集团法律顾问工作今后将如何开展?
熊平: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建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制度。集团法律事务部成立后,根据总公司领导的要求和各企业的实际,近期内,主要完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在集团核心企业上下两级单设法律事务管理机构,配齐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从而形成合理完备科学的法律工作网络体系,建立和完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自身的各项工作制度。保证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有序、高效地实施。
第二,依法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企业最终是靠制度管人,不能只靠人管人。企业规章制度是指企业针对生产、技术、经营等项活动所制定的各种规则、章程、程序和办法的总称,是企业职工在生产、技术、经营等项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规范和准则。集团当前比较缺乏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法律事务部将与相关部门一道,围绕“五集中一加强”中心工作,制订修改一批规章制度。
第三,加强合同管理体系建设。我们的许多企业,签约几乎被当成承接到工程的签字仪式,签订以后就摆放在有关部门的文件柜里,很少有人再去看看。在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对经济合同整体运行过程缺乏有效监督控制的状况,合同甚至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管理部门。合同履行过程情况如何,几乎没有责任部门去监督落实,就连具体执行合同的项目部在执行过程中也很少去看合同。对合同条款签约前很少审查研究,只有当双方发生纠纷,打官司了才想起来要找合同依据。下一步,法律事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合同管理体系建设:(1)建立合同管理的配套管理制度;(2)建立与完善合同履行的监督制度;(3)建立合同管理效果的考核评比奖惩制度。
第四,加强案件管理。案件处理能力和相应的管理水平会给企业经济利益带来直接的影响。集团每年都发生近百件诉讼案件,根据管理权限,集团总公司法律事务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要对重大案件办理加强监督管理,避免因处理不当,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第五,开展普法教育。对经营管理人员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使他们能及时学习和掌握国家最新颁布和实施的法律法规,以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管理能力,这是法律事务部门的经常性工作。